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建设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规划之后,在这一区域内,私募股权基金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作为一个长期有着农业大省帽子而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发展较为缓慢的内陆省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方面的发展也同样发展较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结合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实施情况和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的地方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实施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强调了河南省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立法规制体系时应首先明确监管模式与监管原则。制定符合地方经济特色的引导性原则。采用原则为主、规则为辅的监管模式,就需要制定一套基本的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本地方特色,符合本地方经济现状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的具体原则。就河南省来说,河南省经济发展程度属中等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同北京、上海等地差距较大,投资者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河南省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风险相对更大,更需建立投资人资格审查制度,为“合格投资者”划定严格标准,并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对其进行审查,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河南省在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的同时,仍须强调行业协会的重要性,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责,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内部调整机制,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平等权益,进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