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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个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它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权利,不具有独立性,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辅助性的权利。因而,它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防卫行为也才能获得刑法上的正当性,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相反,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酿成新的犯罪。因此,行使正当防卫权应当符合严格的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研究》一文,由正文及结论构成,核心是第一、二、三、五、六大问题。本文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视角,对正当防卫若干问题进行了探索,以便科学地指导刑事司法活动。 前言部分阐述了正当防卫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因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97新修改的一个部分,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①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的界定,不作为犯罪能否进行正当防卫?②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时间的认定,对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③对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研究;④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⑤对防卫过当主观方面的研究及对防卫过当能否进行反防卫?⑥对特殊防卫构成条件的探讨。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不仅对构建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且对指导刑事司法活动也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指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的范围和应具备的特征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同时分析了对不作为犯罪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理由和条件。 第二、详细分析了正当防卫开始和结束的确定标准:即开始以“着手说”为主,以“面临紧迫侵害”为辅;结束则以“排除危险说”为主,以“折衷说”为辅。并对重复侵害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展开了初步的探讨。 第三、论述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探讨了对物对人应如何防卫的问题,分析了对无责任能力的人该如何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只有在确实不知其为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虽然明知但无法避免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指出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并详述了它是认识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第五、本文的重点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论述,在此首先以辩证的观点指出必要限度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分析了其内在特征,在如何确定必要限度这个敏感问题上采取以折衷说为主,必需说为的标准,并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限度。在防卫过当的有关问题上,论述了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重点指出其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并存的;提出绝对否定反防卫是对个人自由的任意剥夺,将会造成正义的失衡,从而赞成对防卫过当形成的不法侵害可以有条件的实施反防卫,进一步分析了反防卫成立的构成要件,强调指出树立正确的反防卫理念。 第六、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强调特殊防卫不是无限防卫,并重点分析了容易引起歧义的起因条件。 结论部分是对全文内容的概括,强调了笔者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关键词】:刑法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特殊防卫不法侵害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