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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新型手机聊天通讯软件平台的广泛应用,“互联网+慈善”以各种形式走进社会大众的视线范围,网络募捐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募捐方式。但网络募捐因其运行制度不健全、法律规制不完善等问题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制度漏洞来骗取他人善心、私吞他人善款,从而使网络募捐成为不法分子诈捐、骗捐、获取不法财产的主要手段。面对网络募捐诈骗的乱象和相关法律规制不足的局面,刑法介入规制显然有其必要。然而网络募捐诈骗在表现形式、实施方式、涉案主体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诈骗行为,因而当前司法实际的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能否将募款欺诈涵摄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之下等诸多争议问题。因此对网络募捐诈骗的司法认定展开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完善传统诈骗罪的基本理论体系。从剖析近几年网络募捐诈骗的热点案件出发,梳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可以发现网络募捐诈骗司法认定问题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网络募捐诈骗行为的认定。首先,在关于不作为诈骗的认定问题上,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不完整公开募捐信息的行为应属于隐瞒行为,可在刑法上评价为不作为,而这种不完整公开募捐信息的不作为行为不能构成网络募捐诈骗。其次,网络募捐的诈骗行为应达到使捐助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物的紧迫现实危险性的程度,对此应以法益侵害危险性来具体考量。二是网络募捐诈骗财产损失的认定。单纯捐助行为和复合交易行为的捐助行为应分别适用经济目的失败理论和梯次判断理论来认定财产损失。同时,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募捐诈骗行为本身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性质、关系以及认定标准等角度,应统一不同被害人的募捐诈骗数额适用标准。三是网络募捐诈骗主体范围的认定,发起网络募捐诈骗活动的主体可以分为具有募捐资格的自然人、募捐组织以及网络众筹平台,其中自然人分为发起人和受捐人,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侵害法益的危害行为,则可以成为网络募捐诈骗的适格主体。而单位不能成为网络募捐诈骗的责任承担主体,因此只能追究募捐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个方面是网络募捐诈骗主观意识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不能晚于实行募捐诈骗行为之时,如果行为人在占有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占为己有的目的,则认定为侵占占有委托物的侵占罪。当募捐人对所骗取的数额较大财物的经济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以相关理论来认定网络募捐诈骗中的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只有解决了以上问题,才能准确认定网络募捐诈骗行为,统一其司法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