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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是我国对反垄断法实施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反垄断过程中私人的作用未予充分重视,而且存在着弱化私人诉讼的倾向。本文在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机制的建立提出一些制度性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理论基础做出论述。具体有三种理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理论、权利的司法救济理论和经济法中的审慎干预理论。这些理论是实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理论基础,并具体指导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在制度层面上的论证。在第二部分中首先论证了司法机制和行政机制在规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上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得出二者应当优势互补、互相配合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反垄断私人诉讼机制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考察私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规制垄断时的优势和不足,提出我国应当对私人诉讼秉持一种适当鼓励的立法精神和策略,以实现反垄断法的执法目标,同时对相关制度的衔接提出建议。本文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反经济垄断和反行政垄断私人诉讼中贯彻适当鼓励的思想提出具体建议,涉及可提起诉讼类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和原告的证明责任等内容。在第三部分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可以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类型,依据一定标准对典型的经济垄断行为进行分类,具体分析哪些行为应当积极鼓励私人提起诉讼,哪些行为法律应当对私人诉讼做出一定的限制。接下来本文研究了反垄断诉讼中最重要的原告资格界定问题。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对经营者做出适当的划分。对损害市场竞争比较严重、损害程度大、与损害有直接密切联系的经营者应当鼓励诉讼,反之则做出适当限制。对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提起的诉讼应当鼓励,对于行业协会的诉讼做出一定的限制。在原告的证明责任中,本文主张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当对私人提供证据支持以弥补私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在损害的证明上,本文提出应当在整体损害的证明上适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在具体私人的损害上适用较为宽松的标准。在过错问题上,本文主张我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部分首先对可以提起反行政垄断诉讼的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主张可以对以抽象行政行为表现出的行政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在原告资格问题上,具体分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原告资格,主张应当对行政诉讼中公平竞争权的规定从规制行政垄断的高度来理解,鼓励受到行政垄断影响的经营者提起反行政垄断私人诉讼。另外,还应当完善消费者诉权的规定,并对行政垄断私人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做出论述。本文采用了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建立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具体制度做出研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