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多元性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得以释放,对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培育,促进了社会分层化和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此同时,社会进步过程中,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的法治化与民主化。在经济多元化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化这两种背景之下,我国的社会利益博弈机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之初,依靠政策指导社会发展,通过政策博弈来进行社会利益分配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以法律关系为基础,通过法律层面的博弈来维护利益格局的方式就应运而生。这种博弈方式的转变,无论是在地方立法层面还是在国家立法层面都有很好的体现,而本文主要就是对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本文论述主要分成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和对与地方立法利益博弈密切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分析社会博弈方式的转变,得出了立法利益博弈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其次对利益与法的关系和利益博弈进行了界定,通过梳理利益法学派的相关观点,得出了利益与法的关系是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同时对于利益博弈的肯定,进一步指明了利益博弈对于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性;最后,还对地方立法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二个部分主要是对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博弈的类型、原因及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利益与权力(利)对应关系为基础推导出了利益博弈的具体类型,其主要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力、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三种利益博弈类型。其次对于利益博弈的产生的原因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市场经济多元化和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而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法律保护意识增强为其主观原因。最后对于地方立法中利益博弈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公众的参与度、商谈制度和利益失衡三个角度来论述。第三个部分提出了平衡地方立法中利益的原则及措施。因为利益的平衡必然会涉及到利益的取舍,因此借鉴了民法中的“利益衡量”原则,提出了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要遵循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原则、利益本身的合理性原则、利益平衡的科学性原则。最后本文还对利益博弈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综合看来,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博弈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其有着一些必然的社会和历史因素。从博弈本身的定性来看,立法中的利益博弈促进了公众参与,使得社会分配从源头输入了民主和公正,这种博弈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治化与民主化的进步。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正视地方立法中利益博弈机制存在的缺陷,不断对其缺陷进行完善,只有这样,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才能在利益博弈机制的引导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