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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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传统父母子女伦理观念的影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一些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由于房产没有及时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后,父母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房产赠与或者擅自将房产抵押、买卖,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有关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条款纠纷的类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离婚后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或合同撤销权撤销该条款;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子女作为约定所有权人享有的权益是否能够阻却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法官们对这些问题作出的判决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性质认识不同,或是选择保护的利益主体不同,最终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差别。对订立该条款的夫妻双方的内心真意和外部表示进行综合鉴别后,可发现该条款在父母子女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名为赠与实为折抵法定抚养义务的抚养法律关系,真正意义上的赠与法律关系。对于名为赠与实为折抵法定抚养义务的“赠与”条款,即使房产尚未过户,由于其不成立赠与合同,故不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但是,如果给予房产一方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则可以适用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规则撤销。在名为赠与实为折抵法定抚养义务的“赠与”条款中,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抚养人享有请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并且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也可以阻却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而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在房屋产权未变更的情况下,个人房产赠与条款可以适用任意撤销权规则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只能双方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不能由夫妻一方单独撤销,但一方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除外。在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情况中,夫妻一方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请求另一方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对于债权人就未过户的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果。其是否满足特定条件需要结合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成立时间、性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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