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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它是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国家的建设,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即法治形式确立以及实质价值体现。因此,对于法治国家的观点,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这两种观点。形式法治侧重法律的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等因素;实质法治注重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权、正义、民主、自由、理性这些法治国家内容的因素。本文主要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分析研究,并且以德国这一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治发展为例,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从而得出结论,法治国家需要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发展,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并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指导和建议。文章包括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是概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对文章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本文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分别是:1.康德的法学理论,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他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行不悖,法是道德的延伸,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也可以说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权利,法也必须延续道德形而上的精髓:善、尊重人性、理性、自由;2.洪堡的最小国家理论,其主要思想是强调个人价值,国家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强调了国家应该维护个人的权益,重视个人目的实现;3.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即法必须是整个社会公共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法治国家应该以个人为目的,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法治国家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关系。首先对法治国家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法治国家的特征,然后从法治国家形式维度来分析,对法治国家形式法治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形式法治具有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其次从法治国家的实质维度来分析,对实质法治概念进行定义,总结出实质法治具备目的性、人权的尊重、限权、正义性、民主性和理性的特征。最后,基于对二者的关系研究,得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二章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研究。首先对中国法治体系和理论进行历史的梳理,说明我国法治建设中形式上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实施程序逐渐规范,但法律体系依然有进步空间。通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中国目前存在公民对法治认识不够、人治法治杂糅并存、法治内容需进一步彰显的问题,所以中国法治建设形式与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离。由此引出下文对中国法治形式与内容脱离的根源性分析,主要是从制度渊源、民本思想、经济状况等加以探讨。第三章以德国的法治发展历程为例,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进行剖析,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以其为例更具说服力。本文从五个阶段分析德国法治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后期,在这一期间德国先后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第二阶段为19世纪中后期至一战期间德意志帝国建立,德国制定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三阶段从一战结束到二战全面爆发,期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四阶段是希特勒上台,法西斯专政,德国法治破坏殆尽;第五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德统一,德国基本法全国推行。德国法治建设的脉络大体沿着上述五个阶段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情形,归纳出德国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第四章是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对完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思考建议。首先,法治思维是完善法治国家的基础,所以要着重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其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贴近生活,协调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实现善治的目标,也需要对权力的任意使用进行限制。再次,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同时,也要立足本国国情,走自主化法治之路,树立法治改革观,让法律紧跟时代的发展。最后,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以经济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支撑的前提下,要重视的契约精神,体现公平正义。另外,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及司法公开制度,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