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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特有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是我国目前现存企业的主要类型。有限公司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在设立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的准入规则,退出时更需要符合法定的退出机制。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手段之一,是建立在司法非诉程序的基础上,由清算义务人主导,清算组清理核算,人民法院监督的完整过程,全面了结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与股东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主体的重要途径。但有限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出现因控股股东原因导致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或主要财产毁损灭失,或是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势必在客观上致使公司财产、公司经营活动的无法查证,清算程序无法继续,此时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权,同样也侵害了不掌控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何对中小股东期待可得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进行救济,是公司法律制度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充分保障各方权利所面临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律制度立法层面看,《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保护的侧重点在于债权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第十八条①规定了清算不能时债权人的权利救济,但对股东的权利保障却未曾涉及;从司法实践性文件来看,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其中第二十九条对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在司法层面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途径向前迈进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该条款的规定仅是在股东权利救济的宏观原则下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则,却未对中小股东主张权利的具体诉讼程序和享有的权利依据进行明确,这样的规定无疑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和操作的不确定,给部分市场主体利用规则的漏洞逃避责任,造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清算不能的案例屡屡出现,频频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客观现实状况。本文着眼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结合当前我国权益保护的客观现实情况,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权益保护的权利性质、权益实现的途径及具体司法程序进行分析阐述,并对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法律体系,充分救济中小股东权利提出了建议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