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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应有的犯罪行为,同时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用精神障碍一词来替换精神病一词虽然实质上没有变化,但却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因为,精神病这一词汇在我国的日常用语中略带有歧视性色彩,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也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心里负担。所以,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精神障碍这一词语的表述明显优于精神病。而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上,学界普遍认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中的问题涉及启动的主体、启动的条件、启动的程序等方面;随着近年来法治的发展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问题也崭露头角;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规章制度由于生效的年份较久且没有经过修正,这些规章制度对现实情况的匹配程度也逐渐减弱;法律条文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规定也比较宽泛,甚至是缺少必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救济不够,极易将简单的申请演化成一种极端的危险行为,影响社会的和谐。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章节来分析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的问题。第一章,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与原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的比较,提出了一些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现实问题的思考并说明了要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引入了精神障碍一词来替代精神病一词,解释了其优势之处。并阐述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中有关启动权相关介绍,突出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中修改的内容,亮点是将保障人权写入法条。第三章,将两大法系的异同之处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优势和劣势,并根据不同的历史地位与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期借鉴。第四章,以新旧《刑事诉讼法》和公、检、法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启动的相关规定为视角来分析我国当前面临的启动难处以及由启动而带来的延伸问题,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对案件的影响等。第五章,经过之前问题的提出、对两大法系的优劣对比、对新旧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文主题的规定来分析论证,力求寻找出对当前问题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