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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高度内在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加之嫌疑人往往自己又不承认,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成为财产型、经济型犯罪司法处理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难题。笔者将从非法占有目的之本质、含义入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推定方法,进而总结出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原则,以期对实务予以指导。非法占有目的本质是一种犯罪目的,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无论是故意的内容之一,还是作为主观超过要素,均可存在于间接故意之中。对于单人犯罪的案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主犯而言,只能是直接故意,但对于帮助犯而言,可以是间接故意。同时,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目的之一,既是判定是否侵犯法益的主观违法要素,又是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因此,我们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如果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无罪,而无需再考虑有责性问题。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笔者基本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或者第三者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参照点可以从刑法条文中寻找,有学者则认为应以“取得财物的行为”为准,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要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同时对于一般的取得财物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我们视为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取得财物之后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其取得财物的手段是非法的,并且具有“永久剥夺权利的意图”,我们也认定其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嫌疑人的内心中,我们更多的只能依靠刑事推定来认定。推定只是一种证明方法,它不导致举证责任转移,指控嫌疑人犯罪的责任仍在控方,同时,在推定过程中,我们需注重主客观相统一,以“行为型”代替“结果型”推定模式,而且不管是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都允许反驳。目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没有现成的、直接的法律推定可以套用,但由于特殊诈骗本身就是诈骗,仍然反映诈骗的一些共同特点,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特殊诈骗犯罪的法律推定来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我们通过“推定一反驳—再查证—排除反驳”的方法,进一步查证,尤其对于嫌疑人的幽灵抗辩,我们虽然不能把无罪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嫌疑人,但嫌疑人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义务,以利于我们按照证伪的思路来推翻嫌疑人的不合理辩解,达到认定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