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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搜索结果页面对于维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促进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搜索结果页面是网页的一种类型,学术界对于网页的作品属性以及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而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北京瑞德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一系列案件进一步明确了网页作品属于汇编作品。然而,较之其他网页,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机理存在自身的特点,其他网页作品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网页框架的设计、源程序的编写等步骤,每一个步骤都要经过作者独创性的选择,最终形成的网页显然是作者智慧以及心血的结晶。而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主要依赖的是软件的运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的功能具有了更多人工智能的色彩,对于搜索结果页面作品属性以及著作权的归属提出了质疑。然而,我国著作权立法却未对利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创作的作品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利用新的技术,修改搜索结果页面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从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机理出发,进一步对于此种页面的作品属性进行分析。以明确作品性质,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对于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就搜索结果页面的作品属性问题进行阐述。并对于我国搜索结果页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对策。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概要和主要争议焦点。在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下,总结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经过计算机程序运行所产生的搜索结果页面是否具有作品属性。回答此问题,需要从探究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机理入手。第二部分,关于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机理的分析。首先,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经过搜索引擎程序的运行,这些程序的运行是搜索结果页面形成的主要因素,而程序并非自然人,不可能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程序对于搜索结果页面的形成的贡献应当归功于程序的设计者。其次,用户的使用行为对于页面的最终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行为仅仅是对于搜索引擎的使用,更像是触发了搜索引擎的运行的开关,不能称之对于页面的创作。通过分析形成过程,得出结果页面的形成主要依赖搜索引擎的运行。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搜索结果页面的作品属性问题。首先,通过法律的体系解释,分析搜索结果页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着重对搜索结果页面独创性问题进行分析。搜索结果页面是作者智力创作活动的成果,页面构成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其次,搜索结果页面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可以借鉴学者对于计算机辅助产生软件的观点。再次,通过对于其他形式的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将搜索结果页面认定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最为合适。第四部分主要是利用汇编作品的侵权认定方法,对侵犯搜索结果页面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进行判定。此外,就此类作品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竞合问题,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