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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后,我国先后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赋予权利人紧急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并在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具体细化了这种诉前救济的审查要素等内容,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之中,但这些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诉前救济的规定,同时由于旧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因而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并没有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新民事诉讼法将诉前行为保全引入其中,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诉前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充分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重要作用。但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尚缺乏操作性,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而且随着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不断提高,申请诉前救济的案件也将会纷至沓来,因而,尽快制定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要素和标准十分重要。鉴于此,笔者对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进行了相关的梳理和研究。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诉前行为保全的概念、性质以及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并通过分析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关于诉前救济的规定和新民诉法实施后我国第一例在商业秘密领域适用行为保全的案件中法院的考量因素,指出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标准尚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美国的临时限制令、英国的临时性禁令等制度在适用时的审查要素和标准,提出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启示,即应尽快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要素,并加强在商业秘密领域中具体标准的研究。第三部分,探讨了在我国商业秘密领域中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原则,包括审慎原则、情势急迫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担保原则;适用标准,包括胜诉可能性、不可挽回的损失之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发布行为保全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