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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增加,我国二手车市场加速发展,二手车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而来的经营者通过篡改里程、出售事故车、泡水车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遭受严重打击,为我国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美国在其二手车市场发展初期也存在类似问题,但美国联邦与各州通过靶向立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彻底扭转了二手车交易秩序混乱的局面并在此后一直保持着世界最大二手车市场地位。为探寻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笔者从预防和救济两个维度对我国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后发现,虽然我国自1993年制定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逐步形成以《消法》为核心的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在一些特殊消费领域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具体到二手车交易中,主要表现为:现有法律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义务主体范围规定狭窄,对二手车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明确具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消费欺诈认定标准过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难获支持。政府部门受主客观方面因素影响对消费欺诈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公诉机关则因恪守刑法谦抑性和受罪行法定原则的束缚,未能对某些恶意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致使经营者违法成本得不到有效提升;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沉重的证明责任阻碍了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满意救济,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因多方面原因作用受到限制。为保护我国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进一步推动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域外先进国家法治经验为参照,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四点建议:一、扩大二手车交易信息义务主体范围,促进信息在市场自由传递。通过完善立法细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加重经营者信息披露责任;二、加大对经营者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升二手车市场准入门槛,实现市场健康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统一。促进公诉部门严守职责,对经营者恶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制定、完善二手车相关技术、安全标准,修改刑法有关条文,为利用刑法打击二手车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三、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鼓励消费者诉讼维权;四、推动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增强经营者和解意愿,完善消费者协会调解功能,促进非讼机制功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