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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实践中实施频率非常高的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性质不同,但又有密切联系。这两种行政行为在行为名称、外部表现形式、强制性特征以及对相对人的权利不利影响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导致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极强的混淆性。某一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会在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引发争议,难以达成统一,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造成诸多困扰。因此,准确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明确争议行政行政为的性质,对于维护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模糊的界限进行研究,寻找能够有效区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对实践中易产生混淆的行为性质进行判定,为促进执法和司法的统一和权威提供参考。作为研究的开始,首先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内涵进行界定,归纳出了行政处罚所具有的制裁性本质特征和行政强制措施所具有的临时性限制特点。二者的相似性,造成了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混淆颇多的现实困境。为全面了解该现状和问题,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现实基础,文章通过案例梳理和法律规范比较的方式,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目前两者在运行中存在行政行为性质认定不统一和行为性质规范依据有矛盾两方面的严重问题。这些实践问题足以证明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进行明确区分具有紧迫现实性。基于现状的困境,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进行区分就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由于两种行政行为在立法和程序规定的严格程度以及实施的强制性程度等方面并不相同,例如程序上对行政处罚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一旦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就会造成相对人实体和程序权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第二,规范执法行为,两种行政行为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正确区分后行政主体才能适用正确的执法程序,使执法行为符合要求;第三,保证司法审查准确,由于两种行政行为依据不同,司法领域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也并不相同,一旦混淆则无法准确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后,司法管辖规则不完全相同,强制措施中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部分,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原、被告住所地进行起诉。若与人身自由罚混淆,当事人则无法享受此种诉讼权利。因此,基于目前的区分困境以及界分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努力尝试明确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区分所应该适用的标准进行探讨。结合两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和实质来看,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目的不同,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则以保障性为主,具体包括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三种;第二,前提不同,行政处罚以行为违法为必备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并不需要;第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过程的最终结果,而行政强制措施则具有临时性,只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第四,效果不同,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的确定性剥夺,而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相对人权利进行的临时限制;第五,行强制措施对证据标准要求较低,不必须证明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行为即可实施。以上述理论标准作为依据,即可对争议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主要包括对扣押与没收,收缴与没收,扣押与暂扣许可证、执照,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与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停止类其他行为等五对行为进行界分,对行为性质进行明确。最后,理论标准是一种学理性研究,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思路,但是由于学界、实务届等均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且会存在变化,而难以达到完全统一。因此,还应该探讨一种实践性和统一力强的解决方法,法律解决即是一种重要思路。针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中种类规定不完善易引起区分困难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上完善种类规定,从行为内部厘清界限。同时,针对目前争议较大的行为的性质,还可采用法律解释和司法指导案例加以明确,以确定统一适用标准,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