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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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可以这样说,没有电子信息技术就不会有电子数据。以司法证明活动的历程来看,经历过水审火审的“神证”时代、主观的“人证”时代、客观的“物证”时代,如今人类将到达全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数据时代。诚然,该预测并非认为电子数据将会在司法证明中成为唯一的诉讼证据,而是说电子数据以一副崭新的面孔走入立法者的视野当中,它用其自身的证明方式和逻辑思维逐渐融入到司法证明活动,甚至于引发了司法证明活动的重大改变。如今,在这个充满信息化气息的时代,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涉及电子商务、政务和计算机犯罪等的纠纷,由此产生出各式各样的电子数据,这对现存法律和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从而促使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依托于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其在存在、保存、感知和传播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学术界对电子数据的内涵、特点和认证规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同时我国现有的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以明确确立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并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一直未有过专门的证据法,更遑论专门的电子数据法,只有少量涉及电子数据的条文散落于各个规范性文件。因此,为了及时有效解决现有司法实践中激增的涉及电子数据新型案件,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证规则等问题进行立法成为当务之急。作为新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被定义为:生成或储存于电子介质中的数据材料,如手机短信、网上聊条记录、电子邮件等。诉讼法承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但是并未规定电子数据的具体应用问题,特别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问题,这严重阻碍司法实践活动中电子数据的适用。本文分四章论述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基本问题,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出发论证其证据能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即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真实程度),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电子数据规则立法进行介绍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同时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为我国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实务审判和立法提出一些想法和意见。第一章对电子数据认证规则中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主要对电子数据的概念、特点,电子数据认证的概念、内容和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展开研究分析。各国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界定都存在不同的侧重,总体来说定义都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电子数据的内容主要包含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料及其派生物;电子数据借助于电子技术及相应电子设备而生成、传递和存储;电子数据是能够作为诉讼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为保证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在此对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证据、科学证据、数字证据之间的关系作出严格的比较和厘清。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有其专属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电子数据存在于无形的虚拟空间;电子数据依靠电子介质而存储;电子数据依靠电子系统和电子技术设备而为人所感知;电子数据以多样的形式快速且无限的传播。电子数据认证是指主审法官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查、认证和判断,据此证明案情、解决纠纷并依法做出判决的诉讼过程。电子数据的认证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认证和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认证。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学术界大致有六种观点,笔者赞同其中的独立证据说,确立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有其合理性。第二章对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立法现状展开具体研究,主要对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内容和立法规则进行介绍研究,并对此作出相应的评析。电子数据认证规则是指对电子数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核实所遵循的各种规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规则主要关于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突破,对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规则主要是对证据完整性和补强规则的认定和运用。第一,最佳证据规则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提供证据原始载体,其例外规定是采用间接的、第二手的证据材料必须基于正当理由,据此那必然要判断电子数据的原件和复制件问题。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传闻证据本质上不具有可采性,则案件审理时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传闻规则首先要界定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而后才有适用传闻规则的例外,即界定传闻证据的范围和具体适用传闻规则的例外,那电子数据也必然遵守这一顺序并包括这两个核心要素。第三,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区别于传统证据的认证,是认证电子数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包括电子数据本体的完整和其所依赖电子系统的完整,证明力足够强的电子数据必须具有完整性。第四,就电子数据而言,其证明力存在的限制它在诉讼中的实际适用,那电子数据的补强规则也顺势而生,司法实践中大都采取证据公证来补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这也存在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弊端。第三章对域外电子数据认证规则比较分析,主要分为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规则和证明力认定规则的研究分析。域外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以下两种倾向:同等对待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非歧视原则);运用功能等同法和拟制原件说解决电子数据原件的实际应用。电子数据对最佳证据规则的突破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对最佳证据规则的挑战与突破。美国采取了扩大原件内涵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据此原件不仅包括原始证据本身,还包含拟制层面的原始证据;加拿大采用置换原件的方法来解决原件问题,两种电子数据原件包括依据正常业务活动或通常习惯制作的电子记录的打印输出物与源于完整的电子系统而产生的电子记录。电子数据对传闻规则的突破主要参考美国和英国的商业记录例外规定、传闻证据中主体陈述目的的排除规定。域外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规则包括完整性认证即侧面推定规则,一般有三种方式:电子数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则可得出该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这一结论;诉讼当事人记录或保存某一电子数据且出具该电子数据对其有害,那么可推定该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某一电子数据是由当事人以外的中立方在其正常工作范围中记录或保存的,并非为诉讼而存在的,由此可认定该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第四章对我国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完善建议,主要对我国现有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总体评价以及在电子数据的内涵、立法模式、体系构建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研究。我国对电子数据立法研究还处于准备阶段,在该领域的立法相当不完善甚至于存在空白点:我国电子数据还未构建完备的证据法律体系;我国电子数据缺乏相应的证据认证规则。中国司法实际的需求与现有法学理论证据规定的缺乏两者之间的种种矛盾存在,因此笔者以证据真实性为基础对构建电子数据认证规则问题方面发表一些看法:一是界定电子数据的内涵;二是选择电子数据规则的本土化立法模式;三是构建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完整体系,主要包括以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证为主干、构建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或可采性认证)规则和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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