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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作为一种正式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中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于中国大陆,但它在我国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综合《二五纲要》及《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它的内容包括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必须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进行选择;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应当参照使用已有案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应是指具有创制权的特定法院,以统一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尺度为目的,严格遵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甄别特定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在特定范围内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指导,力求减少因地区差异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统一、促进公正与效率的一项制度。本文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义、特征、价值及在我国的历史发展等分析,研究其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的可行性、必要性、实践操作的具体构想及可能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办法,在案例指导制度在如何指导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丰富发展法学理论、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