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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以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得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逐渐融入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契约化趋势日益显现出来。虽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当事人合意的空间过于狭小,还不能满足民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要求。民事争议的私权特性决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诉讼契约的方式来对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施加影响,这是私法自治和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本文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化发展为研究进路,对民事诉讼契约化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内涵、产生背景和法律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制度基础和制度功能,进一步肯定了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化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分析。联系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笔者指出,借助本土资源和借鉴域外经验为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有利条件;第四部分提出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发展,还存在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制约、契约理念的缺失以及现有制度的先天不足等现实障碍。基于此,提高契约意识,修正与完善现有制度,发挥法官促进与监督作用的配套改革将是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