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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入,亦迫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已是当务之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几经拓展,比行政诉讼建立之初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现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人权保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因其适用范围广,反复适用的特性,更容易比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从对国外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比较研究来看,西方国家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广泛地接受了司法的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纳入到司法监督与救济的范畴,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至此在法学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是近年来行政诉讼关注的热点,现有讨论主要集中在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而对于其纳入司法审查后,各种相应制度如何建立,见解不一,尚待深入探讨。本文在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了比较研究、分析综合的方法,采用一种系统化的研究思路,试图就我国如何具体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提供相关对策。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内涵从理论和实践意义上进行了科学的剖析与界定,并主张将抽象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定三类,以此为基点并通过对它们的性质和现状的分析,主张将行政规章与行政规定纳入到司法审查中来。再者,该部分试图解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涵,并将其定义为: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对行政规章、行政规定是否合法进行鉴别、评价,并作出具有一般性法律效力的裁判。第二章深入挖掘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世界潮流,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本部分充分借鉴现代法治国家普适的理论并着眼于我国国情,集中阐述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宪政分权理论、最后防线理论、诉权最大化理论。第三章通过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现状分析,就我国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章则考察了主要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司法审查的制度模式,系统的介绍了这些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结果等,旨在为我国架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时提供国外有益的成功实践,并从中吸取切合我国国情的有益经验。第五章是本文的主题和重心所在。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本部分提出了建立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对策,即明确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当事人制度、管辖制度以及审查的标准和效力,还有明确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后应负的法律责任。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种形态,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是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充分实现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