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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目的企业登记效力制度作为一种立法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始终都应围绕着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而展开。但由于我国立法上关于企业登记效力规定的空白,学者在理论探讨中观点不一,企业登记机关在实务操作中过分强调国家对企业登记的经济监管职能,认为企业登记事项非经登记不生效,而司法机关并不完全认同登记机关的观点。因此,明确企业登记效力属于生效效力还是对抗效力,对于达到既维护交易安全,又兼顾交易效率与迅捷的商事登记立法价值目标,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政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企业登记目的和性质、企业登记事项探讨,对如何于立法中明确企业登记的效力提出构想,希望有利于我国有关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方法本文通过法理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分析方法的运用,提出了效力的概念及企业登记效力的目的和性质,从而为我国企业登记效力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论文结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企业登记的概念、企业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及企业登记种类与作者登记事项等基本理论内容,总结出企业登记具有创设性、要式性、公法性的特征,为下文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在评析学者关于企业登记的功能、性质、企业登记效力的不同观点基础上得出企业登记效力应依不同登记种类、登记事项具有生效效力、对抗效力。共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对法律效力概念的法理分析得出:企业登记的效力是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后,为达到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设定的一种强制力,强制力的设定取决于登记的目的和性质。其次,比较分析了企业登记生效效力偏重于企业登记服务于国家经济监管目的,而企业登记对抗效力则侧重于登记公示与服务目的的两种观点。再次,比较分析了企业登记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的不同观点。最后,基于前述观点的比较,笔者认为企业登记效力的设计应围绕安全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企业登记体现出的“私法公法化”二重性特征决定了其登记性质的二元性: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特质并存。法律应视不同登记种类、登记事项确定企业登记的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第三章阐述了目前的法律规定,指出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观念意识的影响,我国的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作为纯粹的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在实务操作中采企业登记生效主义,并分析了此种登记效力制度下存在阻碍商事交易效率的弊端。第四章建立在前三章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登记效力制度的构想,即建议我国立法中应视不同登记种类、登记事项明确区分企业登记效力:将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规定为具有生效效力;而对变更登记事项应区别对待,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变更建议规定为登记生效效力,而企业住所、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规定为对抗效力,此外,还应在立法中明确企业瑕疵登记效力、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