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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对于惩治腐败、保护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纪检监察证据经过司法审查转化为刑事证据,既可以严厉打击腐败,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又可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调查、收集和使用证据材料的程序,使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保障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秩序、效益的价值目标。刑事证据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二者的证据能力是不同的。刑事合法证据应是证据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效力;而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则不能一概而论。纪检监察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非法证据,与刑事合法证据相比在概念、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作用、指导思想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在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及审查判断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这既为纪检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提供了可能,同时也说明纪检监察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予以运用。目前我国几乎没有纪检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现状也限制了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合法证据的转化,但通过司法审查,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剔除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纪检监察证据材料,将具备转化条件的纪检监察证据进行重新收集、补正,使其具备刑事合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成为刑事合法证据。纪检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合法证据应遵循及时转化、全面转化、严格依程序转化等原则,充分考虑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每种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审查手段,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采信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