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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类面临着崭新的发展阶段,也遭遇更多的现代风险。“风险社会”最先被一些发达国家所认识,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局限于这些国家,风险无国界的特征愈发明显。2003年SARS风暴、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各地的群体性冲突等一系列事件都表明: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的高发期,形形色色的社会风险与社会秩序之间剑拔弩张。由于各地区现代化发展不平衡,中国面临的风险具有复合性的特征。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也更容易从可能转化为现实。风险社会理论分析了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为我们进行现代法制建设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也为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思路。构建一套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风险和风险社会的定义入手,分析现代风险社会的成因。结合拉什、贝克、吉登斯等人的风险理论观点,对目前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系统性阐述,旨在为下文分析我国风险社会的现状及治理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支持。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风险社会的法律实证分析,总结我国风险社会的特点。文章选取了“松花江污染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四川大竹县群体性事件”三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例证进行分析,从宏观上对我国风险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构架进行反思,归纳出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将“风险”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注重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只有认识到我国风险社会的独特之处,才能针对其成因制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有效进行法律治理。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分析了中国法治面临的双重任务,既要发展经济又要规避风险,着重探讨了我国如何通过法律治理来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在风险规制的立法过程中要遵循风险预防的相关原则,将“风险”因素纳入法律治理的核心考量范围。通过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治理模式,建立风险的法律预防机制、风险中的处理机制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机制,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