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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在国外私募基金已经很完善成熟,但在国内私募基金还是一个不是很成熟的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私募基金法律规制也没有相关经验,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不是很明确,各种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甚至可以说已经对我国资本市场造成隐患。因此为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际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私募基金的概述分析。这个部分对私募基金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明晰。通过研究国内外学者对基金、投资基金的定义,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认定私募基金的构成要件,对私募基金进行定义。通过对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区分,分析出私募基金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并与实际结合,对在社会上引起颇多争议的非法集资和私募基金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明晰。通过以上的研究达到了对私募基金进行明确界定的目的。对私募基金的社会作用进行了阐述,私募基金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满足我国居民日益提高的投资理财需求,我们应该发挥私募基金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并且这部分还回顾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把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分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经验。分别对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私募基金法律规制方面的经验进行研究。这部分中重点阐述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豁免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并且阐述了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我国进行私募基金法律规制所具有的启示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建议,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初步的制度设想。首先要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填补我国法律中关于私募基金的空白。如果不能在法律中对私募基金进行体现,那么就谈不上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规制了。其次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都具有投资私募基金所应该具备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所必须的。并且要建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使私募基金的运作透明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然后对私募基金的转售限制进行了阐述。最后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这些建议的提出都是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