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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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各类诉讼案件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这说明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在增加。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一些人借助于诉讼的手段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现象不断出现。理论学界将这种行为称谓“诉讼诈骗”。该行为不但侵犯公私财产权,而且侵犯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鉴于其客观存在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正确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外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刑法理论对诉讼诈骗行为研究较多,观点比较一致,学者一般认为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刑法刑法理论界,关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存在多种观点,理论上观点无法统一,主张构成诈骗罪者居多。对诉讼诈骗行为进一步研究并做出准确定性,可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发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判决公正。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调查、论证,主张对于传统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作出紧随时代步伐的解读,认为诉讼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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