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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通过让不法行为人承担超过其造成的损失的金钱赔偿来对其予以惩罚,并遏制不法行为发生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基础理论的研究来加深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英美法系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民事责任性质,大陆法系普遍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刑事责任性质。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和私法责任混合的性质、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标并能在经济法领域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经济法性质才是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反映。根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性、补充性、私诉性、严厉性的特点。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具有得到普遍认同的惩罚和遏制功能以外,还具有一项重要功能,即激励或称奖励功能,既是对受害人同违法行为斗争的一种激励,也是对社会公众积极行动维护社会利益的一种激励。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罚金和罚款进行对比,加深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几部法律中都有规定,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具体规定进行评析,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适应我国的社会需要而建立起来,并能符合世界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如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乏系统化的建构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任重而道远。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并在英美法中发展的较完善;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正式接受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也出现了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兆。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得以较好的发展,同时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有良好的适用。选取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发展情况进行评析,从中得到启发,从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形成参考和借鉴。结合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我国惩罚性赔偿应该作为经济法责任来建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应当主要适用于经济违法行为,采取统一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的规定,如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等提出建议,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