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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甚为粗糙,并没有明确界定反诉的原告被告。而学界通说认为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将反诉当事人严格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2015年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反诉的主体方面和客观构成要件,虽然弥补了我国反诉立法的不足,但是我国民事反诉立法依然坚持了保守的限制性反诉的立场,将反诉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内。这种严苛限制反诉当事人范围的传统理论和立法,不仅人为地限制了反诉的功能,也难以适应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同时,反诉当事人范围的扩张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趋势,我国应当在明确反诉制度目的、准确把握反诉的性质的基础上,承认反诉当事人范围扩张的正当性。通过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诉当事人扩张的有益经验,扩张我国反诉当事人的范围,在反诉原告提起的反诉为必要共同诉讼情形下,允许将反诉当事人扩张及于就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之人,使其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契合,由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反诉制度,充分发挥反诉制度合并解决纠纷的功能。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反诉当事人范围的现状分析。本部分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学界通说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方面揭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反诉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内的限制性规定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从理论通说的僵化、反诉立法的不足、诉权观念缺失以及司法上遇阻四个层面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为反诉当事人扩张的必要性。本部分从反诉制度的目的、反诉的性质、必要共同诉讼与反诉当事人的扩张,以及判决既判力之主观范围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反诉当事人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以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作为反诉当事人扩张的理论支撑,为反诉当事人扩张的正当性提供学理依据和现实需要。第三部分为反诉当事人扩张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首先梳理了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英国和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反诉当事人的范围,英美法系积极扩张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不是仅仅局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内。进而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诉当事人的范围,着重介绍和探讨了德国和台湾地区反诉当事人扩张的立法、判例和学说,为我国反诉当事人的扩张提供立法技术的支持和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诉当事人扩张的具体构思。本部分首先确立了在我国当前法治环境和制度配置下反诉当事人的扩张所必须遵守的规则——适度原则,强调反诉当事人扩张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坚持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然后对我国反诉当事人扩张的具体范围进行论述,笔者主张反诉当事人扩张的边界为必要共同诉讼,即将反诉当事人扩张及于就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之人,而不再局限于本诉当事人。结合必要共同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明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扩张的范围。最后,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和第三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而提起反诉,对于被引进的第三人的诉权的程序保障,基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应允许该第三人针对反诉的原告提起再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