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理论学界对于“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问题的研究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本文从过失相抵规则的一般理论出发,在评析理论界关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问题之争论的基础上,指出了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完善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违约责任领域的适用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全文除了“导论”和“结语”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过失相抵规则的一般理论。本部分在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概念及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过失相抵规则的确立,与社会的发展以及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于法律价值的判断及选择息息相关;过失相抵规则是依据受害人(非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或损害结果的扩大范围内减轻亦或是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探讨其构成要件时,不仅应关注加害人(违约方)的侵权责任构成,同时也要考虑受害人需承担责任时的责任构成,通过分析二者的责任构成确定二者责任的分配。第二部分是阐述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中适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首先提出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中适用的主要理论问题,其次通过梳理国内学者在理论上对过失相抵规则可否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所持不同观点,在总结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指出,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该部分又结合2018年9月与2019年1月最新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需要将减损规则、双方违约以及过失相抵规则三者相结合来解决违约责任中的问题,并且进一步说明我国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属于“法律漏洞”,需要对该漏洞予以填补。第三部分是讨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纠纷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梳理和总结我国司法实务领域中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各种合同纠纷中的情况,论述了该规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出台前后,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和具体解决法律纠纷的发展历程。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等规定,对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过失相抵规则来解决合同纠纷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该部分指出,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这些突出的问题:《合同法》中过失相抵规则缺位导致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各种复杂问题,以及此种情况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缺乏明确的适用范围,对过失相抵规则能否在严格责任归责模式下的适用产生疑问;过失相抵规则在违约责任领域的适用要件的缺失,导致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具有不确定性。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过失相抵规则的构建和适用提出了四个建议:第一,进一步明确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中适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将过失相抵规则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并明确过失相抵规则在无偿合同中能够予以适用;第二,明确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范围,提出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严格责任归责模式下能够予以使用,并通过辨析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进一步确定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明确过失相抵规则在违约责任领域需要有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适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