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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法治的关键在于行政法治,行政法治之首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要依法行政。随着行政法治建设发展迅速,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制定主体不明、权限不清、名称不定、程序不全、监督不力等问题;又由于其在制定、批准、发布、备案、监督的简易性,使得行政机关几乎在任何时候、任何领域、对任何事项都可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往往一经发出即生效,并且它对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一旦该文件违宪、违法,其危害性也最直接、最明显。由此可见,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外延、依据、程序、监控等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入手,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析现阶段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本文除引言外,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分析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在行政法学界的差异性出发,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解析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形式、内容、效力,从而得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内涵。第二部分是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阐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实体方面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制定主体混乱,越权情况严重;程序方面启动程序乱、论证程序乱、审查程序乱、公布程序乱、存在程序乱、制定技术乱。据此得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问题产生的三大原因,即尚法理念的缺失,受非正当利益驱动,监督不力,进而为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理由。第三部分针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构的思路。即建立统一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加强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构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制度;建立违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针对目前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在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重构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如针对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间接的、被动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建立一种直接的、主动的行政复议制度。针对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而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来统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此外,文章在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等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