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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构。笔者通过探讨唐代的司法审判状况、专制封建社会中审判权的特点,以深入地了解在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司法审判机构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人治社会中的司法审判权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全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 第一章唐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及工作制度。包括唐以前的司法审判机构发展演变的过程,大理寺的沿革;唐代大理寺的人员配置及寺内官吏的分工;大理寺的其它职掌,如对监狱的管理、大理寺的立法权以及临时受制出使;唐代大理寺的审判工作制度,包括大理寺的管辖范围,审判案件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审判时的一些制度,如,连署制度、集议制度、复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分析唐代大理寺审判的特点。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与其它法司(刑部、御史台)形成复杂的箝制关系。重点阐述刑部、御史台一方面复核、监督大理寺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刑部有时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御史台在监察权之外削夺了大理寺的部分审判权;其次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受行政机构监督制约,主要会受到皇帝、宰相(中书、门下)的制约监督;最后大理寺对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会受到皇帝、权臣以及法官本人的品性、好恶的影响。 第三章主要分析唐代大理寺的地位与作用。包括安定时期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在政治斗争中是当权者手中的工具,具有相当的软弱性;唐中后期由于唐王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大理寺的效率与地位的下降;在讲述大理寺效率与地位的下降的现象的同时探讨分析了大理寺效率与地位下降的原因,包括宦官对朝官权力的侵夺,藩镇割据对唐中央权威的动摇,以及唐中后期统治阶级的腐朽、对法制的不重视。 通过这三部分的论述以求对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的特点和地位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