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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和整个世界经济不断向前迈进,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也相伴而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以前也有较大增长,有些甚至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及司法制度的架构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的建设更是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外未成年人犯罪及司法制度历史发展概况,对相关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分阶段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未成年人相关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传统思想的价值定位,刑罚谦抑性和科学发展观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较早的预成论,在启蒙运动时期洛克的白板理论和卢梭的自然教育理论,以及现在的社会习得理论等,这些都对不同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产生了影响。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各个层面的变化,社会转型的双刃剑对有些未成年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等造成了负面影响。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树立法律适度干预、强化法律责任、加重政府责任、充实司法保护的观念,以国家亲权、刑罚个别化及刑法谦抑性等理念作为基石,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合理选择。第四部分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博弈分析,肯定了实行抚慰激励型策略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然后从立法、司法、执行三个层面提出个人对架构本土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设想。一部综合型未成年人法律特别是程序性规则的欠缺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大缺陷。设想中的《未成年人法》将为司法实务中诸如适当成年人介入、前科记录消除等有益尝试的法律依据。
非刑罚处理方法应当是对未成年人的主要执行措施,与大陆相比港台地区的相关制度较为完善,通过与其的比较可以借鉴社区服务令等适合大陆的处遇方法,有效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希望可以通过研究助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研究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