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协调”发展,其一是“三化”协调发展,其二是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协调发展的本质是可持续发展,即中原经济区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环境立法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研究中原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对保障中原经济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对维护中原经济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首先论述了中原经济区发展战略的选择,中原经济区的生态环境条件和建设目的决定了其发展道路必然是可持续发展。论文还在综述国内外区域环境立法的基础上,概况了中原经济区环境立法的现状,总结了十几年来的立法成效,并指出了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地方环境法规体系、区域环境立法的协调机制、立法政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全适应以及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等方面的问题。
论文就这些问题,探讨了解决对策。中原经济区环境立法需要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构建区域环境立法协调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政策进行环境立法以及强化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