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

来源 :曾贵泉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f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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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由来已久,究其本质,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种免责事由,即被侵权人自愿参与具有风险的活动,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当时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该规则,法律实践中,在该规则的适用上存在构成要件不统一、适用范围模糊、适用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律实践中大多适用公平责任或者过失相抵等原则来折中解决,这种处理方式导致法院的裁判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现象,造成司法混乱的局面。现在,《民法典》新增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首次将自甘风险规则确立为免责事由,并且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范围予以限缩,这是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为司法系统处理此种案件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还需要做好法律解释,为其确立统一的构成要件、将其和容易与之混淆的几个规则严格区分开来、准确界定“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并明确其适用范围。本文以司法裁判为切入口,就以上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通过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起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以及引入我国的时间等进行介绍,提出该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内研究自甘风险规则的文献数量、具体内容等进行分析,指出国内文献对该规则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以我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规则确立为独立的免责事由为契机,对该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为以后的解释论指明方向。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自甘风险规则的相关概述,对自甘风险规则的产生、发展以及变化的原因进行阐述;接着对该规则的分类进行介绍;最后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立法上所经历的从无到有的过程,此过程以《民法典》的颁布为节点,包括《民法典》颁布之前无法可依的困境,以及《民法典》颁布之后新增法条确立自甘风险规则。第二章分析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对“风险”的定义,总结出适用该规则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结合新增条文进行法律解释提供了方向。第三章是如何完善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对适用条件进行统一、对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并且将该规则与容易混淆的规则严格区分开来。结语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认为的新增条文有待商榷之处,并希望后续能进行适当的完善,进一步为自甘风险规则的准确适用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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