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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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转让可以参照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做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股权善意取得进行了立法上的规范。这一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体现了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而且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然而,《公司法解释(三)》只对其作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限制和要求,而“参照”一词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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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转让可以参照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做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股权善意取得进行了立法上的规范。这一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体现了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而且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然而,《公司法解释(三)》只对其作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限制和要求,而“参照”一词也表明,该制度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某种差别。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股权的变动模式、性质等与物权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也导致了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在各方面存在差异。另外在实践中,除了《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以及“一股二卖”能够参照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还存在着“股权连续转让中的善意取得”的情况。对于以上种种情况,学者的看法不一,颇有争议。本文首先从股权的界定、类型入手进行介绍,从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两方面展开论述,解释了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予以肯定。其次,抓住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介绍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构成要件,然后从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一股二卖以及股权连续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具体讲述我国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再次,从我国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困境着手,对其制度不足进行了探讨。最后,根据所列举的股权善意取得中的问题,给出了一定的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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