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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有的法律秩序下,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公民必须履行某一义务的决定被行政相对人置若罔闻,得不到有效履行的话,行政机关将无法履行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国家法律秩序将遭到破坏,国家行政管理也将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在义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便有必要设置直接或者间接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效果,以确保行政的实效性。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其本质是在义务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以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方式实现义务的内容。代履行制度的确立,使得义务人本应履行的行为义务,转变为可以支付相应数额的金钱义务代为实现。以金钱义务代替行为义务,实际上是赋予义务人更多的权利空间和选择权,体现了责任实现方式的多样化。我国现行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涉及行政代履行的规定,实践中,该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目前理论上有关代履行制度乃至整个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研究相对而言都比较贫乏。实际上,代履行的实施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在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绪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研究现状,并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第一部分,代履行制度的基本问题。本部分介绍了代履行的概念及其与直接强制、执行罚、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分析了统一使用代履行这一概念的理由和意义,实施代履行的条件,并介绍了代履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部分,代履行的立法现状与理论分析。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通过对列举的条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的问题:1.行政机关能否自为代履行? 2.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时,是否需要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思? 3.第三人违法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承担?4.代履行费用征收的问题。第三部分,我国代履行制度的构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代履行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重视对第三人的选择与监督,完善代履行的实施程序,建立并完善代履行救济制度。在结合我国行政强制实践的基础上注重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立法经验进行发掘和吸收。结论,综合以上各部分作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