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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犯罪也逐渐多元化起来,同性之间的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罚有着很大争议,有的人钻了空子逃脱了法律制裁,而有的受害者倒不幸成为了惩罚对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社会舆论界对是否应在法律中规定同性强奸的内容也议论纷纷,“同性强奸”成为了热门的辩论话题。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正视同性间强奸案件是非常急迫而且必要的。而且近年来,社会上“同性强奸”案例时常见诸媒体,其中,男性之间的强奸现象逐渐增多。执法部门对此感到束手无策,而法院在判决时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罚,主要原因是取证难、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等。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古今中外的一些判例和法律条文作简要介绍和评析,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对国内外同性强奸进行法理分析和价值分析,并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国情和民众的接受能力,我对我国同性强奸的立法完善提一点浅显的建议,希望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贡献微薄之力。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对同性强奸的法律规定及其历史演变过程,主要从清朝初期,清末民国时期还有建国之后三个时间段来写我国对同性强奸的法律规定。然后介绍我国(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对同性强奸法律问题的规定。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方面来写。接着提出我国现阶段对同性强奸法律问题的主要争议。本文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两个方面来写,其中司法实务界对此类型案件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判罚。最后主要是同性强奸的犯罪化研究,先对同性强奸入罪作法理分析,再谈谈我国对同性强奸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