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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对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对该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内部行政行为被诉诸于法院。虽然目前法律规范并未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作为扩张受理的依据,所谓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就是该内部行政行为影响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对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缺乏明确判定标准,致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争议不断,值得更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析,首先从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对其的性质及范围进行界定,在确定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本质为外部行政行为,然后从行政诉讼的理论及行政诉讼的实践入手来分析外化型内部可诉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确定了外化型的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后,重点分析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最后就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在具体诉讼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相应解决方法。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概述。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并非学理上的概念,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司法实践中将影响外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部行政行为称之为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第二部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行性分析。所谓外化型内部的行为的可诉性就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行政法相关理论的要求及行政诉讼发展来看,必然要求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同时我国的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中确定了权益影响审查原则为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提供的现实可行性基础。第三部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判定标准问题,内部行政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正是基于其影响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判定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影响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判断权益是否影响则应从是权益是否存在,以及影响权益的要素是否存在。而行政主体的行为之所以能影响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源是基于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内部行政行为在具体诉讼存在相关问题,内部行政行为一旦具有可诉性进入司法审查的范畴,那么在具体内部行政行为影响的判断路径问题及司法审查标准性问题上,都应当深入探究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