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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的回应为基本线索,探讨公共行政改革中公私合作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回应及发展问题。具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公私合作的发展及行政法的规制。本部分借助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工具,将行政法体系视为具有潜在逻辑的立法、行政、司法子系统建构的模型。在传统行政法结构因公私合作的兴起而失衡,法制供给不足的情形下,立法、司法子系统积极作出回应以寻求三者新的平衡,并通过立法规制与司法审查来形塑公私合作的法治框架,主要为正文四章内容,是本文核心。第二部分探讨行政法在回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公私合作兴起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