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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具基础性的概念,也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内容。从形式上看,法律行为是契约、遗嘱、团体设立等行为的上位概念,它是对具体社会现象抽象而成的法技术产物,因而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正是有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民法总论才得以形成,民法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才得以强化,也正是这一概念,加大了大陆法系私法与英美法系私法的差异与区别,它甚至成为确定一国法律应属于哪个法系的显要标志。从实质上看,它是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是对于个人依自由意志处理私人生活的授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和手段。法律行为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它对于以大陆法系私法为传统的我国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不仅成为我国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构建我国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同时也已经成为法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性话语。特别是在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以近代社会及传统民法理论为支撑的法律行为理论必然面临着挑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试图在分析研究法律行为基本理论的同时,从民法现代化的视角提出法律行为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而促进整个民法理论的系统化、体系化和现代化。 论文共分八个部分:论文的前言部分;论文的第一章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背景、内涵进行了梳理,主张对于法律行为的理解应遵循传统观念,得出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及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建法律行为概念的结论。此外还对法律行为的法技术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作为法律行为内在精神的私法自治从内涵、演进、限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通过社会化、道德化、实质化修正后的私法自治在现代社会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第三章强调了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并对意思与表示的分类、特别是学者研究较少的默视、沉默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对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内容、效力保障、效力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意思说、信赖说、折衷说、规范说进行了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是规范与意思的结合;第五章对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必要性、可能性及与法律解释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并以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对象、目标为内容构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体系。此外,还对法律行为的漏洞及其补充解释基准进行了研究;第六章阐述了我国民法的现代化目标,解析了民法现代化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挑战,论证了法律行为对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方向;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指出法律行为是私人生活的一种安排、是私法调整机制的运用、是实现市场功能的手段、是权利文化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