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的规范性和历史性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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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把自由自觉的活动当作人的类特性,类本质。自由自觉的活动内在的蕴含了权利的本质和诉求,所以从哲学层面对人的权利问题展开分析研究就是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权利问题首先是历史的,权利的本质内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在发生变化,权利的思想内涵是由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现实状况决定的,因此不能采用静态的非历史的方式研究权利问题,必须把对权利现象的研究同社会时代背景联系起来,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出发分析权利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深刻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本文第一章首先界定权利的概念,探究权利的来源和本质,强调权利的规范性本质及其功能。第二章则主要论述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权利观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权利观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是权利神授论,二是自然权利论。然而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人们享有的权利并非上天赋予的,而是历史的,人们所享有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也会受到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从物质生产条件和文化两方面因素把握权利的历史内涵是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关键所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利观是在对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倡导的权利观以形式上的权利平等掩盖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资产阶级的权利思想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政治手段。批判资产阶级抽象的权利观,澄清权利的历史规定性,是马克思的重要贡献。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权利观是一个价值与事实相统一的领域,权利的规范性和历史性的关系问题也是基于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历史唯物主义权利观把人的价值需求与历史事实统一于人的实践交往活动之中。人的实践活动一方面要立足于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要以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为指向,正是人的历史实践活动实现了作为历史事实的“是”与作为价值规范性的“应当”的统一。第三章正是在价值和事实的关系的理论基础上讨论权利规范性价值和历史性的辩证关系,权利的规范性价值首要的就是作为人之类本质的自由,权利的规范性价值不能够脱离历史提供的现实条件,必须以客观历史为基础才能够建构具体内容,同样,历史性也不能够抹杀权利的规范性,每个时代都有其认为正当的价值规范。权利的规范性寓于历史性之中,历史过程为权利的规范性价值提供现实条件,建立具体的规定性,规范性和历史性的张力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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