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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在经历了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之后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其后发生的合作化运动兴起和衰败的历史又逐渐使农村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归于农村集体,农地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归于集体成员的权利分配局面。因为受到历史的影响,加之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物质财富,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用益物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未能取得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村建设用地只有在被征收为国有之后方能转让。这一法律规定导致了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本化问题,在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本化过程中,农民的利益被剥夺,土地财政日渐形成,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受到巨大的阻力;第二,集体成员的用益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这不仅表现为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往往在征地时不被重视,而且还表现为用益物权的转让和抵押受到限制;第三,现有的土地物权制度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这些问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在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与符合私法理论的原则指导下,推敲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设法予以纠正。具体做法包括: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因为该制度尚存不完善之处就轻易地彻底否定它。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前提下,还要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为摆脱因征地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必须提高补偿标准,把公共利益问题转换为补偿标准问题,并把农民设置为请求补偿的独立的、唯一的主体。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权能不足,不能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处于平等地位的现状。要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弱化社会保障是土地主要功能的传统观念,强化土地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的意识,积极大胆地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实现。最后,还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赋予农民土地流转之权的举措能最大化地产生积极效果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