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对被害方谅解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实践,并制定了有关被害方谅解的政策文件,但作为一个新兴制度,法律界还没有学者对其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实践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予以更多的关注,因此对被害方谅解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将被害方谅解现象制度化,通过对被害方谅解基本内涵、理论基础以及价值的详细阐述,为被害方谅解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通过对被害方谅解适用现状的实践考察,为被害方谅解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并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相一致。刑事审判中的被害方谅解是指在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前,被害方与被告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和赔偿进行沟通与协商,被害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对被告人作出宽恕与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思表示。它是以犯罪学中的互动中心论、刑法谦抑理论、恢复正义理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理论和契约理论为理论基础的,并体现了公平、效率、民主、和谐四个价值。从各地的实践数据来看,被害方谅解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广泛,各地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适用被害方谅解,且主要集中于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关系得到有效恢复,民事赔偿普遍得到实际执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欠缺立法确认,各地法院没有统一适用标准,其次实践中也存在被害方谅解反悔、法院强制谅解、重赔偿轻谅解等操作无序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审判阶段建立被害方谅解制度,以促进司法和谐,减少社会对抗。首先,将被害方谅解情节法定化,并在法律中对被害方谅解的条件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被害方谅解的条件设定为被告人的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和被害方的真心谅解。其次,将庭审中被害方谅解的适用程序化,选任“帮大哥”“帮大姐”作为谅解程序的主持人,在程序选择上借鉴英国等一些国家的面对面协商制度,让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并建立人大和检察机关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适用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进行备案;最后建立被害方国家救助制度、被告人赔偿能力调查机制、扩充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等配套制度来辅助被害方谅解制度的实施,以期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