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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引起人们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广泛关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被调查的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协商达成和解,经营者承诺停止该涉嫌垄断的行为并消除不利行为后果而执法机构对其停止调查的一种反垄断非正式执法制度。不同于反垄断正式执行程序,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有其独特的程序制度和实体内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首创于美国,由于实施效果显著,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反垄断法的执法成本,提高了反垄断法的执法效率,被其他国家广泛引进并加以发展。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中也引入了承诺制度,但是我国引进该制度较晚,理论上对其研究不足,立法实践上规定过于笼统,以至于该制度在我国缺乏现实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对比借鉴其他国家的承诺制度,找出本国承诺制度适用中的缺陷,并提出规范和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使我国承诺制度实现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的快速发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的主要任务着重于“承诺制度”的理论分析,界定了“承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最终总结出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和解本质。第二章着重论述承诺制度存在的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引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垄断案进行实践分析,得出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言明本文撰写的宗旨。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域外几种类似制度的立法概况的特征,包括美国的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制度、欧盟的接受承诺制度、日本的承诺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承诺制度等,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这些域外制度对我国承诺制度完善的借鉴启示。最后一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对承诺制度的具体规定,总结我国承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实体上对我国承诺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