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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应用已经走入人们日常的生活,科技的发展是人类的进步,但是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利用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显现,但却因为其判例的差异而使理论界和实务界感到迷惑,因此本文对这类犯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案情、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然后由案件在定性上存在的几种分歧意见,得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第二部分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从虚拟财产的产生、概念、特征出发,围绕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加以调整和保护;然后通过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秘密性和数额认定的法律分析,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得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该以盗窃罪加以规制。第三部分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对“熊猫烧香”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为四个被告人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最后一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总结,一是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应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二是对“熊猫烧香”案件被告人共同犯罪问题给出笔者的结论。本文仅仅是笔者针对利用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类案件在前人基础上,就自身的理解进行的一点思考,还非常的不成熟,只是想通过自己的拙见,让更多的专业人士去思考论证此类犯罪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