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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重要制度,被称为《公约》违约救济制度的基石.但是《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规定是模糊的,当事人很难根据《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一项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由于根本违约概念的模糊性,使得它和《公约》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如根本违约与卖方交付替代物的义务、根本违约与卖方提供救济的权利、根本违约与受害方当事人减轻损失的义务等.该文从国际贸易统一法的角度,就以下几方面问题展开论述:根本违约制度的渊源、《公约》中根本违约的含义、决定根本违约诸因素、根本违约在公约中的具体适用、中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