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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已经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所普遍接受。我国自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1998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及2002年出台《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已开始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但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尚不成熟。监管体系的不成熟,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政府采购效用的发挥,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为研究对象,从介绍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管的基本内容入手,介绍了国外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状况,指出一个成熟的政府监管体系一般都体现出四个特点,即:制度规范、程序法定、全程监控和责任追究。文中又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现状和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状况出发,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体制建设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规定过于散乱、审批与监督职能不分、监管体系“体内循环”、监管范围失之狭窄、监督机构责权不符。二是流程监管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对采购方式的确定缺乏监管、对招标文件的制订监管不够、对评标过程的监管没有到位、对采购合同的监管几乎空白、对分散采购的监管更为缺乏。三是资金监管不够严格,主要表现为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采购后的履约状况监管缺失、对采购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也缺乏监管。四是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合力,一些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缺乏合作,无法形成合力,影响了监管力度。五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主要表现为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查案办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供应商进行有效处罚的手段、部门权力分散且执法不力、不同地区间缺少协同执法体系。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