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立合同的效力关联——以商品房交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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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效力相互影响,这类合同效力相互影响的多份合同被称之为联立合同。随着交易模式的创新,联立合同不再局限于商品房按揭合同领域,如“产权式商铺”交易模式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一些法院视为联立合同从而合同效力相互影响。此类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前提是什么?其效力关联后会带来哪些影响?本文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依次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阐述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正当性基础。分析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几种解释路径,最终确认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基础在于经济一体性,也就是多份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缺一不可。目前关于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正当性基础来源有三种进路,一是情势变更进路,其认为因其他合同效力丧失从而影响主要合同目的实现时,能够利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解除合同。但是随着情事变更原则的逐步完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再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之一。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路,这一观点主要参考了国外的立法例,联立合同兴起于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条例颁布之后,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因此,有学者认为联立合同效力关联是因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产生。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所运用的原则,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才是真正的正当性基础。三是经济一体性进路,其认为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基础在于多份合同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模式,缺一不可,任何一份合同无效都有可能导致其他合同履行不能或给付无意义。这一理论能够比较好的解释联立合同的效力为何关联。第二章分析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前提。在研究联立合同典型案例基础上抽象出联立合同一般的构成要件。其一,存在多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合同数量要根据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数量,并结合合同主体、客体及内容来判断。其二,多个合同服务于同一个交易目的。即一个合同是否订立的前提为另一个合同订立与否,或一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协助另一个合同的履行,或一个合同的存在依据是另一个合同的成立存续。其三,合同的整体交易目的为所有合同当事人知晓,这是联立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正当性基础之一。第三章阐释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实现模式。主流的效力关联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解除权发生模式,将判断效力是否关联的权利归于法院;二是效力直接关联模式,允许当事人直接解除合同。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解除权发生模式适用于交易模式还不完善的联立合同类型,此时应由法院来依据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居中裁量。而效力关联模式更适用成熟的交易模式,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联立已经有多年的实践积累,合同各方对于解除风险有着充分的把握,所以可以直接解除。第四章阐释联立合同效力关联的法律效果。联立合同效力关联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解除的延伸,合同各方当事人能够援引其他合同无效或效力瑕疵的法律事实对抗合同相对方的请求权。其次,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时约定的排除效力关联条款能否有效。本文认为不能用格式合同直接排除效力关联,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虽然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相冲突,但20条并不是法律规定,该约定仍然有效。最后,因联立合同效力关联,其合同解除后责任分配有着特殊的规定,一是贷款人可依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请求卖房人返还贷款,二是买房人可依照合同效力相互关联的事实请求卖房人与委托管理人一同承担租金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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