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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大陆法系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对生效裁判危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存在诉权制度不健全的缺憾。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利用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凸显。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确立了相对独立的旨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之诉。从学理上讲,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以已发生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共同被告,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一个方面是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个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恶意诉讼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个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与具体的操作规范都有所缺失,出现较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法律漏洞。文中笔者对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考察,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章从宏观的角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概念、程序特征、功能定位和理论基础这四个方面着手,对其进行系统论述。第二章分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条文过于简略,立法中存在冲突与空白。突出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与客体范围并非十分科学,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程序不尽完善。第三章参考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与法制环境,找寻出值得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学习与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是对第二部分中所提到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深层次的分析,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的完善提出一些解决的建议。笔者试图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较为全面的把握,希望能为今后的具体程序设置的完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