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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弱势群体从未退出过历史舞台。促使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进入社会科学主流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学中关于社会问题研究的发展、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社会福利思想的普及。在我国,直到社会进入转型期,“弱势群体”的问题才日益受到关注。作为法学研究生,关注社会现象,并从权利的角度来保护弱势群体,是应有之责。到目前为止,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过多地强调政府的“输血”、社会的“献血”,而往往忽视了其自身的“造血”功能。强化弱势群体自身的“造血”功能,教育是一种重要的媒介。教育公平不仅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更具有促进社会平等的功能,为弱势者提供摆脱困境的平等机会。因此,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便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围绕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作了如下的结构内容安排:第一部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界定。该部分首先界定了弱势群体的范围,然后概述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状况,他们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实现、救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部分,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必要性分析。一方面,人人都享有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完善的需要;另一方面,弱势群体享有受教育权是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二者从不同的层面提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的理论基础。然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接受教育严重不平等,这一现状也促使国家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第三部分,弱势群体享受受教育权的障碍及原因分析——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为例。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范围很广,要具体分析每一种弱势者的受教育权,是一项艰巨的工程。本文作为一篇硕士论文,仅希望以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的享有情况为例来分析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的障碍及原因。因为,进城农民工是我国转型时期产生的一个极具代表意义的弱势群体,他们处于社会的最边缘。而其子女受教育权的情况,反映了城乡二元化结构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性。第四部分,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制度建构。受教育权如何才能成为每个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实际享有的权利,这就需要从运行论的角度研究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实质上就是国家相应义务的履行。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所规范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的义务具体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履行。这三种机关对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