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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和法治意识日渐成熟的今天,侦查权的运行过程关系到每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由于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侦查机关权力过大的错误观念,造成了很多侵犯人权和冤假错案案件的出现。因此要重构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话语系统,让各种制约性因素的功能复位,营造一个良好的侦查权运行机制和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权运行的更为顺畅。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我国侦查权运行中的制约性因素进行论述和探究。第一部分是对有关的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辨析。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辨析,第一是对侦查和侦查权的字义进行辨析,再就是讨论一下有关“运行”的问题,最后论述的是制约性因素;在制约性因素部分笔者还比较了制约和监督的内在含义和区别。这部分算是本文的基础部分。第二部分论述的是侦查权制约的理论基础。在本部分笔者主要分两个方面进行书写,第一是侦查权制约思想的发展,笔者从洛克、孟德斯鸠、霍布斯、马克思和孙中山的权力制约思想中得到启发,认为侦查权是需要制约和监督的。第二是对国外视角下的分析比较,笔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出发,逐一介绍了几个典型国家侦查权制约的机制和制度,以期对我国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侦查权制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部分写了我国侦查程序中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我国目前侦查机关权力过于强大,而监督和制约机制却是非常的薄弱,为了更好的实现侦查目的和提高侦查效率,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的是侦查权制约性因素的个性解析。由于侦查权的制约性因素很多,对于司法权制约侦查程序,学界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所以笔者就从权利和舆论监督的视角来探究一下怎么来制约侦查权。这部分笔者着墨较多,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第五部分笔者论述的是要进一步完善侦查权制约机制。侦查权制约机制是一个系统,制约性因素也很多,只有把各制约性因素纳入到一个良好的机制中来,使各制约性因素能为侦查权运行服务,这才是本文行文的目的所在。因此,我们要对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制约性因素有理性的认识,以期这些制约性因素能为侦查权力的运行提供一个好的运行环境,合作打造公众认同的侦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