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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法以资本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试图通过维护一定数额之上的资本的真实性与充足性来弥补公司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然而,资本信用并未实现保护债权权利益的初衷,而且,其对股东和公司行为的过度约束,严重背离了公司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资本信用的反思,学界逐渐认识到公司的资产才是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担保,于是资产信用开始逐渐取代资本信用,资产信用强调以公司的资产相对数量和公司资产的质量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给予股东和公司极大的自由,以释放股东的投资热情和公司的商业活力,同时,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拓展、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实行、公司破产清偿顺位的调整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最后补充来分别实现对公司意定债权人和法定债权人的切实、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