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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仍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实践活动遇到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冲突,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有尚待深入探讨的地方。本文旨在从探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参考TRIPS协议及借鉴美、日等各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一定的阐述和论证,并提出自己相应的观点和看法。到目前为止,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等客观条件所限,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仍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救济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构造的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救济制度,立法上还存在不周延之处,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没有强调政府部门应承担的某些保密义务,在诉讼中的保障措施也有待完善。商业秘密具有难以严密控制性,而商业秘密的潜在价值性决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不断发生,但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手段仍不足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因此,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增设有其必然性。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上,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业秘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从而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当前极为迫切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理,包括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范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等,并结合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构想,希望能为我国建构一个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